景区游览便道管理规定


景区游览便道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游客安全、维护景区秩序、保护生态环境,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。以下是一份景区游览便道管理规定的示例: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景区游览便道管理,保障游客安全,维护景区秩序,保护生态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景区游览便道的规划、建设、维护、使用和监督。
第三条 景区游览便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;
(二)保护环境,节约资源;
(三)科学规划,合理布局;
(四)以人为本,服务游客。
二、规划与建设
第四条 景区游览便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,并与景区整体规划相协调。
第五条 景区游览便道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:
(一)符合景区地形、地貌和生态环境特点;
(二)采用环保、耐用、美观的材料;
(三)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;
(四)方便游客通行,避免影响景区景观。
第六条 景区游览便道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、投标,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。
三、维护与管理
第七条 景区游览便道维护应当定期进行,确保其安全、畅通、整洁。
第八条 景区游览便道维护内容包括:
(一)路面清扫、冲洗;
(二)绿化带修剪、浇水;
(三)安全设施检查、维修;
(四)警示标志更新;
(五)其他必要的维护工作。
第九条 景区游览便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加强巡查,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;
(二)制止游客在游览便道上乱扔垃圾、破坏植被等行为;
(三)协助游客安全通行;
(四)保持景区游览便道整洁、有序。
四、使用与监督
第十条 游客在使用景区游览便道时,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遵守景区游览便道管理规定;
(二)爱护景区游览便道设施,不得损坏;
(三)不得在游览便道上乱扔垃圾、破坏植被;
(四)服从景区管理人员的管理。
第十一条 景区游览便道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,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依法予以查处。
五、附则
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景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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