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区商户关系管理规定


景区商户关系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景区商户经营活动,维护景区良好秩序,保障游客和商户的合法权益,促进景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。以下是一份景区商户关系管理规定的示例: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景区商户管理,规范商户经营活动,保障游客和商户的合法权益,促进景区和谐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景区内的所有商户,包括但不限于餐饮、住宿、购物、娱乐等经营性商户。
第三条 景区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诚信经营,自觉维护景区形象,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。
二、商户准入与退出
第四条 景区商户准入:
(一)商户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,符合景区经营需求;
(二)商户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,无不良记录;
(三)商户应具备符合景区环境、设施要求的经营场所;
(四)商户应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审查和监督。
第五条 景区商户退出:
(一)商户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;
(二)商户违反本规定,经警告无效;
(三)景区因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,要求商户退出。
三、商户经营活动
第六条 景区商户应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依法纳税,按时缴纳相关费用;
(二)明码标价,不得擅自提高价格;
(三)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,确保商品质量;
(四)保持经营场所卫生,确保食品安全;
(五)不得占用景区公共区域经营;
(六)不得在景区内进行封建迷信、赌博等非法活动。
第七条 景区商户应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工作:
(一)参加景区举办的各类活动;
(二)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;
(三)维护景区秩序,协助景区管理部门处理突发事件。
四、监督管理
第八条 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户的监督管理,确保商户遵守本规定。
第九条 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,及时处理游客和商户的投诉。
第十条 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商户进行考核,对违反本规定的商户依法进行处理。
五、附则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