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区商户关系管理规定

第二

景区商户关系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景区商户经营活动,维护景区良好秩序,保障游客和商户的合法权益,促进景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。以下是一份景区商户关系管理规定的示例: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景区商户管理,规范商户经营活动,保障游客和商户的合法权益,促进景区和谐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景区内的所有商户,包括但不限于餐饮、住宿、购物、娱乐等经营性商户。

第三条 景区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诚信经营,自觉维护景区形象,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。

二、商户准入与退出

第四条 景区商户准入:

(一)商户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,符合景区经营需求;

(二)商户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,无不良记录;

(三)商户应具备符合景区环境、设施要求的经营场所;

(四)商户应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审查和监督。

第五条 景区商户退出:

(一)商户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;

(二)商户违反本规定,经警告无效;

(三)景区因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,要求商户退出。

三、商户经营活动

第六条 景区商户应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依法纳税,按时缴纳相关费用;

(二)明码标价,不得擅自提高价格;

(三)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,确保商品质量;

(四)保持经营场所卫生,确保食品安全;

(五)不得占用景区公共区域经营;

(六)不得在景区内进行封建迷信、赌博等非法活动。

第七条 景区商户应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工作:

(一)参加景区举办的各类活动;

(二)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;

(三)维护景区秩序,协助景区管理部门处理突发事件。

四、监督管理

第八条 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户的监督管理,确保商户遵守本规定。

第九条 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,及时处理游客和商户的投诉。

第十条 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商户进行考核,对违反本规定的商户依法进行处理。

五、附则
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发布于 2025-03-01 13:35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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